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鋼鐵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為JIANGSU IRON&STEEL ASSOCIATION,縮寫為JIS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省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以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宏觀調控、為企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和不斷提高江蘇鋼鐵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的根本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性機制,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促進我省鋼鐵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御道街58-2號明御大廈703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為適應政府機構改革、轉變職能、培育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強化自律性行業管理職能。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出咨詢建議。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完成授權交辦的工作。
(二)組織和參與收集、整理、分析、發布省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信息。對會員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咨詢服務??偨Y、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三)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或規范,組織推進會員貫徹實施,在會員企業中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四)受政府或會員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組織專題討論,推動技術開發與協作,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努力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五)組織有關業務培訓,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六)組織舉辦行業的大型國際國內展覽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技術經濟交流活動。
(七)出版發行行業刊物、資料,組織開展行業宣傳交流工作。
(八)建立與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聯系,保持暢通的工作聯系渠道。
(九)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托,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個人會員:從事鋼鐵冶金、金屬材料生產經營、研究、咨詢的專業人士、學者等;
(四)單位會員:江蘇省內外經市場主管部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鋼鐵企業及上下游產業鏈關聯企事業單位;江蘇省內外相關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等;江蘇省內地級市、縣(區)鋼鐵冶金、金屬材料、不銹鋼、金屬制品、鋼管、廢鋼鐵 等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和其他社會團體等;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 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0 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且會員代表數量最少不得低于50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
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超過壹佰萬元;
(二)近三年沒有因嚴重違法或違規經營受到處罰;
(三)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 。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2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中選舉產生,人數為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2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選舉5名常務副會長,5年任期內5名常務副會長輪流擔任會長,會長任期為1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代表本團體簽署日常工作文件;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1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